貸款沒帶下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可以嗎?
銀行原因貸款沒辦下來可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少購房者都會以銀行按揭的形式貸款買房,在繳納完首付後,通常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並支付購房款餘額, 但如果在6個月後, 由於銀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購房者的原因導致貸款無法發放。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買房貸款沒帶下來是否屬於情勢變更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但是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同時法院對於情勢變更的適用是抱着“慎重適用”的態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即在“一、慎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合理調整雙方的利益關係”。
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斷某種重大客觀變化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時,應當注意衡量風險類型是否屬於社會一般觀念上的事先無法預見、風險程度是否遠遠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預期、風險是否可以防範和控制、交易性質是否屬於通常的高風險、高收益範圍等,並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個案中識別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
銀行貸款政策作爲國家對社會經濟的一種常用干預手段,具有經常性、固有性。如果如同本案那樣,將國家貸款政策調整作爲情勢變更事由而隨意解除合同,那麼將會導致市場交易安全遇到極大妨礙,破壞了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
行爲人在貸款購房之後,如果是貸款的還款期限內無法還清貸款的,銀行在期限屆滿後的短期內進行催收,如果是經過銀行催收還不還款的,銀行就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並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扣押以及凍結貸款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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