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能合併在崗位工資中嗎?
加班班和崗工資是需要分開進行計算的;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爲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爲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爲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爲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爲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爲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另外,根據勞動經濟學的觀點,不同收入水平的職工對於自身閒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是不一樣的,高收入職工對於閒暇時間的價值判斷也較高,如果不能按照職工的實得收入計算其加班費,特別是加班收入嚴重偏低時,職工會認爲他加班所得與閒暇價值相比明顯“不值”,就會削減其加班意願,而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本來就需徵得員工的同意。
綜合上面所說的,加班費是針對於勞動者加了班才能支付的費用,一般是與其它的工資分開的計算,不同的加班日期所存在的加班費用就會完全不一樣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這筆加班的費用,那麼是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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