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扣税吗
随着地区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人员流动的增加。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也日益频繁。当用人单位单方面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出于对劳动者突然失去工作待业找新工作这段时间没有收入来源的关切,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给予被辞退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获得的这笔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扣税吗 ?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缴纳计算原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实践中作为劳动者对抗一个具有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仍然比较困难。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一定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索要一次性经济补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扣税吗的问题小编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还有同类问题应及时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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