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购政策不能过户能否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2.58W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发生限购政策导致出现履行障碍,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限购政策并非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但限购政策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客观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违约的,免除违约责任,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限购事由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同样免除违约责任。如果是签订合同前限购政策已经实施,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对此知晓,当事人事后不能以限购政策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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