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人員受傷和解協議怎麼寫?
一、事故人員受傷和解協議怎麼寫?
和解協議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乙方於年月日在發生的人身損害相關事實進行確認,並經過友好協商,就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甲方自願承擔乙方因上述人身損害而發生的合理必要的醫療費用人民幣萬元(憑甲方認可的醫院有效票據結算,如乙方弄虛作假,甲方有權追回乙方虛報的費用);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另行支付萬元人民幣。
上述兩項費用為雙方依據法律或者合同協商確定的甲方賠償給乙方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的全部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乙方收取上述費用後,本協議乙方人身損害賠償事宜即處理終結,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關人員、單位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對甲方表示寬容和諒解,乙方並請求公安機關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關人員、單位的相關法律責任。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安機關備案一份,雙方簽字並按手印後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調解?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於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有利於化解當事人矛盾,實現當事人雙贏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於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義。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宂長的法庭訴訟,減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費,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執行難”。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加害人自願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款項,未能得到的數額通常也有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舉證難度,避免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可避免糾紛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這對於發生在親屬間、熟人間以及偶發性且無預謀衝動狀態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尤為明顯。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一旦發生一些交通事故,那麼必然會涉及到一個傷殘金的賠償,此時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私底下達成和解的,同時需要簽訂和解協議,那麼就能夠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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