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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責任有什麼?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責任有什麼?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責任有什麼?

醫務人員過失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1、如果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過失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過錯,醫療機構是不承擔責任的。

2、司法鑑定、醫療事故鑑定,兩種鑑定異途同歸,醫療事故鑑定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做出,對該鑑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可向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結果以上一級醫學會的為準。起訴後的司法鑑定不是這樣,司法鑑定是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出,對鑑定不服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申請重新鑑定,但沒上級鑑定機構一説。無論哪種鑑定,不要把指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寄託在鑑定所身上,鑑定機構以及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給提出醫療機構的過錯,實踐中經常遇到法院技術裝備科的與醫院沆瀣一氣。我們在鑑定聽證前會做大量的工作,來完成鑑定聽證或者陳述意見,鑑定的聽證會很重要,決定了一個案件的成敗,不是一般患者在網上查查就可以應付得了的。

3、損害賠償,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損害後果,受害人年齡,家庭成員結構,住院天數,居住環境等進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

4、訴訟時效是一年或者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害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事故怎麼賠償的?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責任有三種,救治病人的過程中出現醫療事故,醫院要賠償給患者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如果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去世的,還要賠償患者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