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麼起訴證據需要提供什麼
一、醫療事故怎麼起訴證據需要提供什麼?
1、案由的選擇: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係;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後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二、醫療事故法庭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法庭質證
對證據的質證,應緊緊圍繞對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就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和辯駁。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有時判斷是比較困難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或綜合全案情予以判斷,確定其證據效力。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繫。合法性,包括證據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明力,亦稱證據的證據力,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有無的證明程度的大小。
2、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 司法鑑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
(2)司法鑑定的內容。當事人或法院委託鑑定時,一般並不要求受託單位確認是否為醫療事故,而是要求判定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過錯,以及醫療過失或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有因果關係。因此,應特別重視司法鑑定。
(3)司法鑑定申請。申請鑑定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並非總是由患者提出,醫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對己不利時。注意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並交納費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4)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確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認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鑑定結論。
(5)鑑定書內容的審查與質證。注意對鑑定書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包括審查被鑑定人的姓名是否準確,委託鑑定事項是否與申請鑑定事項相符,鑑定材料的來源,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鑑定過程的説明,是否有明確的鑑定結論,鑑定人及鑑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另外,審查鑑定書是否附有鑑定機構及鑑定人資質證明材料。
(6)客觀對待司法鑑定結論。司法(或法醫學)鑑定並非總是不利於醫院。
3、訴訟證據的收集
證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學理解釋可以表述為,證據即證明與法律事實及有關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根據”是真是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根據”是否被法庭採信,它還是證據。證據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稱“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同時又稱“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種定義是錯誤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書、醫學論著、學術文章等,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關於病歷真實性的舉證責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屬經常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這是其訴訟權利,但同時其亦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對於醫院提交的病歷資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異議(認為該病歷系偽造、修改的),但如果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將確定病歷的證明力。
醫療機構通過對訴訟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瞭解,可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經濟損失。有利於醫院的良性發展,有利於醫務人員的自身保護。從而達到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更好的服務於患者。
醫療事故發生後,患者和家屬可以先和醫院進行協商處理,如果雙方在協商的過程中有分歧,可以向衞生主管部門反映要求處理,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同時為了能夠得出對自己有利的結果,受害人和家屬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是醫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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