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
(一)“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對於因其“誠實的錯誤”判斷所致損害,無須負責。
(二)“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該法則是指不能僅基於醫師從多數經認可的治療方法中所作的選擇而對醫師課以責任。醫師為診療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之專門知識與技術,但各個醫師對同一病狀的診療可能發生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相對程度之自由裁量權。劉“在裁量範圍內之學問,因無過失可言。惟其基於裁量權所採之學問,尤其是採用醫師個人獨特慣行時,則其方法,應以不違反醫學常識,且經醫學界公認為合理的方法始可。
(三)“最佳判斷‘法則
醫方所為的診療護理行為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尤其是當該醫師知道目前盛行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時,法院並不以該醫師之診療行為符合一般標準即可免責。也可以説,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於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屑於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高於一般標準。
(四)“允許風險”法則
或稱“允許危險”法理、“容許性危險”法則。該法則本是新過失理論的理論依據。它認為,僅有侵害他人權益之事實,並不一定須加以處罰,在某種特殊情況,為謀求社會進步,應允許威脅法益之人類活動的存在,而醫療行為恰屬此類。近代以來,科學發達、物質文明進步迅速,使人類生活顯著改善,但同時也增加了危害人類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風險。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產生責任,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容許性危險理論已成為與患者承諾並重的阻卻醫療行為違法性的另一支柱。
(五)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
在認定醫方過失時,還有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對其影響的問題。所謂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於醫療判斷的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情及病狀無法作詳細的檢查、觀察、診斷,自難要求醫生與平常時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為“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醫生在進行新的醫療嘗試時,除經患者承諾外,還要對患者的症狀、體質、醫院的設備、醫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實驗及可能的危險,均應先慎重考慮,並應提供周全的應急設備,否則,將難逃過錯之咎。
由於每個案例的事實不同,每個患者的個體情況也不同,無法統一定義醫療過錯的情況。同時,判斷醫生的醫療過錯一般需要法醫結合,綜合判斷得出結論。遇到醫療事故時,及時保存證據,可以委託專業的醫療律師來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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