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事故和解會有案底嗎
一、一般醫療事故和解會有案底嗎
案底是指犯罪記錄,而調解一般是屬於民事糾紛,法院進行調解後會有相應的筆記,但是沒有案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申請醫療事故調解的部門
醫療調解委員會原則上都是各地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成立的第三方平台。醫調委接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是獨立於衞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和服務;
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在醫學會的主持下,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自收到雙方提交的材料後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發生醫療事故以後可以選擇走司法的程序,也可以選擇私下和解,走司法程序的話會留下相應的文字記錄,但是這個不叫做案底,因此,是不會留下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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