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嗎
醫療事故能和解嗎?答案是肯定的,其實,不論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還是總結實踐經驗,我們都應該知道,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但和解是最理想的一種,下面,我們一起來具體瞭解下相關問題吧。
醫患雙方的和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協議書畢竟屬於雙方的和約,因此,對於已經達成協議的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糾紛來審理。不再按醫療賠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但調解協議無效或者需要撤銷的除外。
延伸補充:
怎麼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有三條解決途徑可供選擇:一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當事人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醫療糾紛的處理都經歷了雙方協商這一程序。應該説,這也是最經濟、最便捷的一條解決途徑,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協商不一定能達成共識,甚至可能久拖不決。對此,患者方須特別引起注意,因為醫療侵權訴訟的時效以及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因此,當協商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時,應及時採取第2或第3條途徑解決。由於患者方普遍對衞生行政部門立場的質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於今年4月1日起實行,因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使一直以來實際存在着的人民法院受理醫療侵權訴訟以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失去了存在的依據,醫療侵權賠償起訴難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因此,今年以來,因醫療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比例大幅度增加,第3條途徑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醫療事故糾紛能夠和解解決嗎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和解是解決醫療事故糾紛的一種理想方法,但除此之外,我們可以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方式還有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等。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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