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委託醫療過錯鑑定有效嗎?
一、單方委託醫療過錯鑑定有效嗎?
委託鑑定機構的時候需要雙方委託,單方委託的一般屬於無效委託。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異同
共同點:
1、都是一種證據;
2、鑑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3、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4、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不同點:
1、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
該規定較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處理範圍,將一般性醫療過錯(此處指狹義的過錯)構成的事故也歸入其中。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而且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複核鑑定申請,進行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鑑定。這一實踐擴大了醫療過錯鑑定的範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係。
2、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
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就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鑑定被司法複核鑑定推翻的案例。
3、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只有衞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進行審查,那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鑑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提問的義務。
一般來説,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司法鑑定實踐看,由於鑑定機構在接受鑑定申請時,已經對鑑定事項進行了審查,很少出現由於案件複雜、疑難而組織多個機構鑑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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