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和解處理流程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和解處理流程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索賠申請需要準備的材料:
1、索賠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
如:個人身份證、病歷本,就診資料、住院資料等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機關審查
爭議處理機關按條例規定對患者的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範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序或調解結案等。
(三)受理通知通知
爭議處理機關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四)材料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醫學會鑑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市衞生局對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序進行審核。
(六)醫學會鑑定結論應包含的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七)雙方調解
經鑑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託書,按自願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八)結案
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序。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等。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處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規制的內容,此時如果遇到了醫療事故的發生的話,首先要注意相關的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避免不知道如何處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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