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認定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認定標準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羣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在醫療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定了處理的流程以及處理的賠償數額等,我們在解決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醫療事故的數額的確定。
-
醫療事故責任罪怎麼認定?
一、醫療事故責任罪怎麼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罪的認定條件是:(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於病情發展而引起...
-
醫院誤診是否有過錯能咋樣判斷
律師解析:1、責任性誤診,任性誤診是指醫生馬虎從事、疏忽大意,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誤診。在臨牀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採集病史和檢查檢驗程序,醫生必須遵照執行,結合各病例的特點,認真完成診斷工作,否則就有可能造成誤診。常見的責任性誤診錯誤有下列幾種:採集病...
-
醫療事故處罰刑事責任可以嗎?
一、醫療事故處罰刑事責任可以嗎?發生醫療事故以下情況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
徐XX與肇州縣中XX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XX,男,2017年8月28日出生,漢族,現住肇州縣。法定代理人:徐X(原告徐XX的父親),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漢族,職業農民,現住哈爾濱市。法定代理人:張X(原告徐XX的母親),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職業農民,現住哈爾濱市。委託訴訟代理人:趙冠南,黑龍江XX律師。被告:肇州縣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