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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死鑑定需多長時間?

一、醫療事故致死鑑定需多長時間?

醫療事故致死鑑定需多長時間?

1、通常情況下一個醫療事故鑑定從申請到出結論大約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2、進行屍檢時的申請期限

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進行屍檢查明死亡原因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提!但屍體要保存患者死亡時物理、化學之狀態參數受氣候環境等因素影響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時間限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要注意的是進行屍檢時的申請期限是不變期間,切不可逾越,否則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3、再次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手續

(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1、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2、提交有關資料;

3、按規定預付鑑定費。鑑定後,若屬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二)申請鑑定事由

病員及其家屬認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並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

(三)受理部門

1、本市受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有:市、縣級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2、市、縣級市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鑑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級衞生局醫政部門承擔。

3、市鑑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縣級市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而要求重新鑑定的案件,以及市市範圍內醫療機構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鑑定,其日常工作由市衞生局醫政處承擔。

若是患者在醫院救治期間死亡,且親屬懷疑是因為醫院的過錯才導致死亡結果發生,那麼死者的家屬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死亡鑑定的請求。並且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就提出鑑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