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危害性體現在哪些地方?
一、醫療事故的危害性體現在那些地方?
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性障礙的損害事件,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
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後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
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醫療糾紛危害有哪些
1、就患者而言,醫療糾紛往往需要牽扯很大的精力、財力;反覆的回憶、複述不幸的事情也會給患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此外,在情緒激動時採取的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就醫療機構而言,部分醫療糾紛嚴重干擾正常的醫療秩序;加重醫護人員的心理負擔,降低他們的工作熱情並傷害到執業自尊心及自信心;每年幾百萬的賠償加重醫院的經濟負擔,給醫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3、就社會而言,醫療糾紛的調查往往佔用大量的社會資源,成本甚高;患者之間的信任程度不斷降低,最終引發醫患信任危機,不利於醫學的發展及和諧醫療環境的構建,最終損害的還是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
非法行醫罪、醫療事故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都可能會涉及到拘役的刑罰。
醫療事故罪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罪名中,拘役是比較輕的刑罰,一般是犯罪情節輕微或者造成的後果相對較輕。筆者認為,這裏還包括雖然構成醫療事故罪,但是過錯或者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參與度較低的情況。
非法行醫罪僅僅在第一檔刑罰的情況下可能會被適用,也就是僅僅在“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使用。如果非法行醫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或者造成了就診人死亡的,就不存在適用拘役的情況了。“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是指: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醫療事故可能是因為行為人故意為之也可能真的是因為工作的失誤,過失導致的事故的發生,醫療事故在刑法中還涉及到多項罪名,包括非法行醫罪,該罪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時故意的,醫療事故罪,主觀可能是過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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