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醫療事故官司?
一、病人一旦遇到醫療事故,首先要做的事不是與醫院爭吵,這沒有用。首先要做的是馬上要求封存病歷。請注意,病歷是醫療事故案件的核心證據。即使的確造成醫療事故,患者方也找了許多證人,如果醫院最後拿出來的病歷資料是沒有差錯的,那麼,患者方一般都將會敗訴。其原因我們在下面將接着敍述。總之,必須儘快封存病歷,尤其是小醫院,晚一天封存病歷,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可能就很難説了。但法院又不得不採信病歷資料,畢竟病歷資料是記述病情及醫療情況的最權威的和理所當然的材料,除非有證據足以證明醫院提供的病歷資料已被篡改。當然大醫院,如省級以上的醫院篡改病歷的可能性較小。
因此,封存病歷資料是碰到醫療事故案件後最重要的事。如果醫院不封存或者病人及其家屬辦不來,最好請個律師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病歷封存袋上一定要密封好,並在每一個接口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醫院私自開封篡改。病歷封存後仍然歸醫院保管。病人方當場還要找醫院出具病歷封存證明,最好加蓋公章。如果醫院還蠻橫地拒絕封存,那麼就馬上提請醫院的主管部門(當地衞生局或衞生局廳)去封存。
病歷封存前最好醫院和病人方各複印一份(病人方只能複印客觀病歷)。醫院方一方面要研究,另一方面也可能還要繼續為病人治療,需要繼續參考原來的病歷記錄。而患者複印一份可以深入分析是否有必要打官司。
二、接下來是找熟悉的醫生諮詢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諮詢醫學會專家,也可諮詢司法鑑定所的與醫學有關的專家。若確未構成醫療事故則作罷,畢竟醫療是一門專業的東西,不能以我們普通人的認為來確定是否造成醫療事故。在我們工作中也常有患者家屬來諮詢,總感覺認為醫院構成醫療事故。我們客觀地給患者家屬解釋,畢竟醫院只能依據現有科學技術來給病人治療,如果是山區的普通醫院可能所採用的科學技術水平還比較低,但不能與發達的省會等城市的醫療水平相比來説構成醫療事故。醫院的職責是在現有科學技術和當地醫療水平下努力地救死護傷,不能説所有患了重病的人都能醫好、醫活。在這一點上要客觀地理解醫院。我們一定要把握這一點,否則隨意打官司往往會敗訴。當然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是很難接受傷亡事實的,其心情我們表示充分理解。下面將國家法律上關於醫療事故的定義介紹如下。所謂醫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也就是説只有醫院及醫生、護士等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才是醫療事故。舉例言之,徐某患有某重病,送到醫院經醫院醫了七天後死亡。醫院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這要看醫院診斷是否明確,治療是否符合常規,在治療中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並且是否因為這些過錯造成黃某死亡的結果。如果不是,則不是醫療事故。如果經過諮詢後,得出意見是可能為醫療事故,那麼患方可以採取下一步措施。
三、在基本可以肯定醫院的確造成醫療事故後,患方應該請一個律師作為代理,畢竟法律非常複雜、專深,不是看一兩本相關法律或案例的書就可以打好官司的。一個細節上的錯誤或者一個訴訟上的失誤,可能就會導致整個案子失敗。況且打官司時法律上的事實理由與現實生活中與人爭論時所講的事實理由是兩回事。提醒患方個別確有一定法律水平或出眾能力的親屬不能太自信自己的訴訟水平,否則多半會導致訴訟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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