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事故官司怎麼打?
醫療事故官司怎麼打?
第一、如果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話是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鑑定,由衞生局組織協調後才交由警方處理的。
但是如果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可以直接起訴的,具體是到門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只有1年,注意及時起訴。
第二、關於賠償的問題,首先得説清楚醫生未對患者説明並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事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5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不説明就是違法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可以要求診所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項目。
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以上費用確實發生,比如病情加重後去別的醫院就醫的發票等等。
民事訴訟程序
1、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
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2、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將醫院的就診記錄(病歷、發票、病情證明、診斷報告、手術記錄等等)作為證據固定下來。
3、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可以委託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網頁裏面也有很多的模版可以參考。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4、開庭審理,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訴階段。
5、判決,開庭後,法院會在審理期限內進行判決,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達判決書。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要做出勝訴的判決,患者必須要確認下列事實存在: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
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但對於第2、3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治療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説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在我國是避免不了的,但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一定要先認定,再來談判接下來賠償的事情,但此事雙方還是要好好的協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那麼自己的勝訴就會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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