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如何打官司?
一、如何起訴
1、選擇最有利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
2、如果確認因為醫療行為遭受損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訴醫療機構;因多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遭受損害的,患者可以同時起訴多個醫療機構;如果在診療過程中,確認因醫療產品,比如醫療器械、藥品、消毒藥劑等遭受損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起訴醫療機構外,還可以一併起訴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如果確認患者一方因輸入不合格血液製品遭受損害的,可以同時起訴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
3、患者一方既可以選擇依據醫療服務合同起訴醫療機構主張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訴醫療機構主張侵權責任。這兩類責任的法律認定依據不同,選擇不同的主張,可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但同時,《指引》明確,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案情釋明患者一方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
二、證據材料
1、醫療機構應配合患者複製病歷資料
2、醫患雙方都有責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歷資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歷資料,導致不能查清有關事實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患者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費發票及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由其保管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資料。
3、《指引》強調,患者及其近親屬有權複製、封存在患者接受診療期間形成的所有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患方患者複製、封存已經形成的病歷資料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三、醫方權利
1、六種情形醫生可先緊急施救
2、《指引》明確,有下列情形,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達意見,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一)近親屬不明或者無聯繫方式的;(二)有聯繫方式但聯繫不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的意見不一致且形不成多數意見的;(五)近親屬的意見明顯不利於患者利益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指引》同時指出,在前款情形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造成患者損害,患方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可免除醫療機構責任
1、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2、《指引》進一步提出,“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2、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醫療糾紛如何打官司問題的解答,大家在遇見醫療糾紛時可以以此作為參考,發生醫療事故後要及時的保存證據,由於醫患關係的存在,患者能夠掌握的證據往往很少,所以法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大家在遇見醫療糾紛時可以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
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非法行醫罪,顧名思義就是沒有從醫資格的人員非法從事醫療活動造成了重大影響的,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合法的醫務人員。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非法行醫罪和醫療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幫助大家瞭解這兩個罪名的不同之處。一、非法行醫罪:根據《刑法》第336條的...
-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
-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書的規範書寫形式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在某些醫療事件發生後,在確定為醫療事故之前,是要進行一定程序的審核的,那當醫療事故有爭議的時候,我們是可以自行遞交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書,請求相關部門受理的,那申請書該怎麼寫也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之一,今天小編就以下面的例子給大家展現一下申請書的...
-
新生兒醫療糾紛中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
雖然我國的醫療衞生條件得到大大改善,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還是難免會發生一些醫療糾紛問題。不過,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幫助人們解決生活當中的一些醫療糾紛問題,採取了相應的處理措施,同時也制定了相應的標準規定。那麼,新生兒醫療糾紛中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