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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法院調解後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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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法院調解後可以反悔嗎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説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説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
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因此,如果調解書沒有生效,可以反悔,已生效的,則不能反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