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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有什麼不同

一、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有什麼不同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有什麼不同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於危害公共衞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於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後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二、非法行醫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詐騙罪與非法行醫罪中行為人根本不懂醫療知識,卻號稱自己精通醫術,牟取就診人錢財的行為極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

(1)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單一的,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行為人主要是利用就診人缺乏醫療知識,假裝自己醫術高明而欺騙被害人。後者行為人則是使用騙術,即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

(3)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能夠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後者表現為直接故意。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之間的區別有哪些了吧,不同之處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即客觀方面、主體以及主觀方面。但嚴格來講,這兩個罪名,在量刑方面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