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涉及什麼責任和處罰呢?
一、醫療糾紛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二、醫療糾紛的處罰
(一)由責任原因引起的醫療糾紛、差錯,對直接責任人按規定處罰;
(1)一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年執業活動。
(2)二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半年執業活動。
(3)三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3個月執業活動。
(4)四級醫療事故:全院通報批評;當事人暫停1個月執業活動。
(5)嚴重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當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6)一般醫療差錯:全院通報批評。
(二)因醫療事故、醫療差錯而發生的醫療欠費及對患者的補償由直接責任人、科室和醫院共同承擔。
(三)存在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因人為因素違反醫院工作制度、違反診療護理操作規範,而造成醫療隱患、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不良後果所引發的經濟賠償、院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並對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四)凡因私自會診、出診、診治等原因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以及經濟賠償等一切後果全部由個人承擔,院方一概不予承擔。
(五)同一人員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可以避免的醫療事故,且均為主要負責人,應予辭退。
因此我們遇到醫療糾紛涉及什麼責任也可以對於那些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生、違法的現象情節惡劣的有關醫院工作的人員會給予很嚴重的處罰,這樣的好處就是使醫院工作人員嚴格的要求自己,做事也會認真負責,全面性的提高整個醫療服務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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