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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調解協議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醫生與病人之間最合理的關係應該是相互配合以達到治療其疾病的目的,但是時常會有一些病人出於對醫生的不滿而不顧醫院作為公共場所以及法律的規定而直接與醫生髮生了衝突,事情發生之後的解決往往都是通過調解平息糾紛。那麼,醫患調解協議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醫患調解協議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醫患調解協議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醫患糾紛調解協議書

甲方: 醫院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親屬):

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住院號:

經過調解,醫院、患者雙方就該醫療糾紛自願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在不通過鑑定明確爭議的原因和責任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

二、甲方自願賠償乙方:

三、甲乙雙方放棄基於該醫療糾紛的一切訴訟權利。

四、違約責任:本協議對該醫療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協議文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醫院

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方式有哪些?

一、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二、衞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衞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衞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衞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佈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衞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後,必須先經過衞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衞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為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

三、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衞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説,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並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為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後方式。

四、其他解決途徑(仲裁)

除了以上三種較為傳統的解決方式,醫療糾紛還有其他解決途徑,如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下一章將討論)、仲裁等。由於仲裁員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但是目前我國醫療糾紛仲裁的案例並不是很多,所以並不着重討論。

現實中也的確存在醫生確實侵犯了病人的權益而在被病人發現之後無法通過合適的途徑讓自己的損失挽回而只能通過強硬手段的情況,但是法律終究不會輕易原諒破壞秩序和侵害別人權益的行為,所以建議病人應該委託律師走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