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原則有哪些?
一、醫療損害賠償原則有哪些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
第一,對於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
第二,對於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於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
第三,對於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民法典》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三、什麼情況下,醫院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呢?
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即賠償責任的大小,只能以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全部予以賠償而不是以過錯程度或者社會危害性大小作為標準。只有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時候,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財產損害中,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要全部賠償。在人身損害中,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不過,人身損害賠償是按照確定的賠償項目進行的,因此區分人身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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