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發生醫療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衞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鑑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衞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二、怎麼認定醫療賠償義務人
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醫療損害中的賠償義務人,是指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者。在民事訴訟中,賠償義務人一般稱為被告。被告是與原告利益對立的另一方當事人。
-
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有哪些?
作為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執行治療活動中如果對患者造成了損害,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除了有刑事責任外,還有行政責任。醫務人員承擔的行政責任有哪些?請看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講解。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
醫療事故賠償侵權責任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
-
江蘇省醫療事故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
-
醫療事故解決條件
律師解析:醫療事故解決條件: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非法行醫造成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