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發生醫療糾紛後,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程序如下:
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2、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收費標準(根據粵價函[1996]385號)為:縣(區)級鑑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鑑定每例1200元,省級鑑定每例1800元。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4、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5、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執業登記須知
一、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提交下列證件方可進行登記。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二、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衞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與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凡個人設置診所的必須具備上述有關規定和下列條件
1、當地常住户口、醫務人員經醫師執業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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