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材料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提前準備哪些材料呢?醫療事故鑑定被受理的條件是什麼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知識。
首先,需要提交鑑定申請書。鑑定申請書由申請方提交,申請方可為患方亦可為醫療機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方及被申請方的一般情況、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申請方的簽字(或蓋章)、申請日期等。
申請鑑定的事實與理由是申請書的重要部分,要清楚寫明爭議的事實、焦點問題、申請方的觀點以及支持其觀點的依據等。
其次,需要提交病歷資料。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專家鑑定組判斷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並構成醫療事故等的最主要依據。
住院病人的病歷資料一般由醫療機構提交,醫療機構需要提交病人住院期間的全部病歷資料原件,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門診、急診患者的病歷資料提供分兩種情況,一部分患者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另一部分患者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這部分患者的病歷由患方提供。
此外,有些病人屬於住院病人,但部分門診病歷資料、死亡患者的尸解報告等為患者所掌握,這種情況下,住院部分的病歷資料由醫院提供,與鑑定有關的門診的病歷資料等則由患方提供。
第三,需要提交書面的陳述或答辯材料。書面的陳述和答辯材料一般由被申請方提交,主要針對鑑定申請書的內容進行陳述或答辯。此外,申請方在提交鑑定申請書後,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有新的理由需要補充,或者就醫學會要求對某一問題做補充説明時,可以提交書面陳述;被申請人在提交書面陳述或答辯後,如有必要,也可提交補充陳述及答辯。
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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