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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造成的醫療事故怎麼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流產造成的醫療事故在衞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鑑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鑑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醫療事故鑑定應當由專家組進行,且專家組鑑定醫療事故時要實行合議制。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鑑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專家鑑定組依照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流產造成的醫療事故怎麼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