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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內產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冷靜期制度出台之後,離婚冷靜期帶來的這些熱點問題也為人們所關心的。那麼在離婚冷靜期內,夫妻各方新增的財產和債務是否仍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呢?

離婚冷靜期內產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冷靜期對於婚姻關係的存續或終結具有特殊含義:其一,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雙方還是夫妻關係;其二,雙方進入離婚冷靜期時,均已對可能離婚的後果有着明確的預期,該冷靜期有別於雙方日常婚姻存續期。

因此,對於離婚冷靜期內所取得的財產,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應當結合離婚冷靜期的特殊性予以認定。如財產系用家庭共有資金購買,當然應認定為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如財產系一方對外借款購買,則應認定為該方個人財產,由此所形成的債務亦應認定為該方個人債務

而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關係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麼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有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夫妻共同債務,並不能一概認定屬於或者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應當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具體標準。總而言之,離婚冷靜期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並沒有必然的聯繫。

在離婚冷靜期內,想要防止對方惡意增添共同債務的話,那就更應當要掌握家庭的財產狀況,收支情況,注意對方是否有虛構債務、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的行為。其次更要注意對方的借款行為是基於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避免債權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