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案例的啟示有哪些?
在日常的就醫過程當中,常會出現一些醫療糾紛的案件,在這些醫療糾紛當中,有一部分的案件是通過暴力的方式來解決的,而還有一部分的案件是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醫療糾紛還是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的,那麼醫療糾紛調解案例的啟示有哪些?
1、必須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高效處理此類糾紛。本糾紛患方糾集人員之多、影響面之廣,為市醫調委成立以來歷史之最。尤其是患方家屬糾集本省同鄉共同參與,增加了調解工作難度。醫調委高度重視,第一時間介入,為糾紛的快速處理贏得了時間。
2、必須善於調動各種有利因素提高調解效率。在本糾紛調解中,市醫調委積極協調,充分發揮和調動了該省駐津辦事處和商會的作用,對糾紛調解和矛盾化解起到積極作用。
3、必須堅持依法調解。不管糾紛調解的阻力干擾有多大,也必須堅持依法調解。只有依法調解,才能及時公正地化解矛盾。
4、患者為高空墜落致多發損傷,外傷後30分鐘到醫院急診室,腦外科考慮問題不大,胸外有肋骨骨折,腹部當時沒發現問題;30分鐘後轉入ICU,醫師應嚴密觀察病情,一開始沒問題不等於以後永遠沒問題。
5、醫方對患者病情觀察不細,3個半小時後發現腹腔有血,從發現腹腔有出血,外科大夫沒有盡到首診負責制,沒有及時組織會診、手術;又過了一個半小時後做的剖腹探查術,術中發現肝破裂嚴重;手術救治無效患者死亡。
6、如及時發現病情,及時手術可能後果也不好;但是醫院耽誤幾個小時,就應承擔責任。
7、腦外科大夫檢查時患者煩躁,沒有動態監測腦系科的情況;腦系科應該也有問題。
8、患者複合傷,ICU大夫應該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寧願多做檢查,沒把握就隨時找專科會診,你沒做到你也應承擔責任。
醫方行為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全國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關於急診科/室護理管理制度中“搶救時搶救人員要按崗定位,按照各種疾病的搶救常規繼續進行工作;搶救護士應熟練掌握各種搶救儀器的使用及各種搶救技術,積極主動配合搶救,做好護理記錄,同時做好基礎護理”等規定。
綜上,醫方應承擔相應責任。鑑於患者死亡的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患者疾病因素起次要作用,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責任程度為80%,賠償患方醫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萬元整。醫患雙方同意調解意見,簽訂調解協議書。
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醫療糾紛調解案例多多少少都是可以得到一些啟示的,不管是對患者來説還是對醫療機構或者是醫生來説,發生了醫療糾紛之後首先不管是誰的責任,都需要先來反省自己的行為是否有什麼過錯,當然還需要認定一下相應的事故是否屬於醫療技術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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