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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醫療糾紛案例帶給我們什麼啟示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現代社會,美容早已成為了大眾接受的行為。目前我國存在大量美容機構,水平良莠不齊。如果消費者選擇到不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美容手術,會面臨較大風險。嚴重者會導致手術失敗而引發糾紛,日常生活中,美容醫療糾紛案例並不少見。那麼這類案例帶給我們什麼啟示?下面通過小編整理的一篇案例學習下吧。

美容醫療糾紛案例帶給我們什麼啟示

一、案例介紹:

2004年2月,關女士在報紙上看到了某美容院的“醫學美容”廣告,該廣告稱:“本美容院使用進口藥物,根除臉黑痣,並聘有省市大醫院的醫學美容專家操作,效果明顯。”於是,關女士特意到該美容院要求除去臉上黑痣,並當場交付了300元治療費,以接受治療。操作人員用牙籤蘸着約40%濃度的三氯醋酸藥水,將關女士臉上10餘處深淺不等的黑痣全部點除。第二天,關女士感到臉上灼熱,繼而傷口潰瘍,流出黃色分泌物,經多方求醫,傷口雖然癒合,但仍留下鉛筆頭大小的疤痕十餘處。關女士於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美容院賠償,並經法醫鑑定為:二度化學性灼傷,繼發感染,容貌損害明顯;以後如整容,還需費用3萬餘元,整容後疤痕會有所減少,但不可能恢復到原來面貌。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美容院退還關女士治療費300元,及其所花的醫療費用、交通費以及今後治療費共計3萬餘元,同時一次性給付精神損害賠償費4000元。

二、點評:

從狹義上講,醫療行為是指醫務人員通過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改善功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隨着醫療技術的發展和民眾生活觀念的變化,狹義的醫療行為已不能適應醫學的發展和對患者保護的需要。廣義的醫療行為應包括:

1、診療目的性醫療行為,即上述狹義的醫療行為,也是範圍最廣的一類醫療行為。

2、不具治療性醫療行為,例如僅以美容為目的的整形手術、變性手術、非治療性墮胎手術。這些行為不僅不具診療目的,甚至具有破壞目的。

3、實驗性醫療行為。使用危險與療效均屬未知的新藥物或新技術,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醫學進步,而診療的目的居於次要地位。

4、侵襲性醫療行為。診療對人體造成一定危險。許多過去被用於治療疾病的藥物、檢查或手術方法,隨着經驗及知識的積累,被發現對人體並不都是有利的。醫療本身帶有某種程度的侵害性質,這一點已為醫學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質超過診療所能產生的利益,則這種行為就應屬於侵襲性醫療行為。

本案中,關女士去美容院接受“醫學美容”,雖然為其操作實施美容措施的是省市大醫院的醫學美容專家,從表面上看,似乎屬於醫療行為,但從實質上分析,在美容院為患者實施美容手術的醫務人員服務行為與其執業註冊的醫院已經脱離了聯繫,這不再是醫療行為,醫院不應為該醫務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本案也就屬於一般侵權案件,法院可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責令美容員賠償關女士醫療費用、交通費以及今後治療費,雖然《民法通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於對一定範圍內人格權的侵犯,但鑑於關女士因美容失敗容貌受損,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給予其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現代女性為了提升形象,進行適當的美容也無可厚非,但是要選擇正規醫療機構進行。在上面美容醫療糾紛案例中,這位女士就是因為貪圖價格便宜選擇了尚不具備資質的醫院做美容手術,從而給自己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損害。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判處責任方支付醫療費、治療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小編提醒大家,對待美容手術,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