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醫療糾紛是正確的?
患者可以在醫院內和解、也可以到醫調委去調解,還可以去法院起訴。這實際上涉及醫療糾紛處理的三種方式:和解、調解和訴訟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主要由醫療過錯和醫療過失引起,通常會給患者帶來人身傷害。面對醫療糾紛,雙方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患者可以向醫療衞生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其介入。除此之外,患者還可以走訴訟渠道,通過法院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
1、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3、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案情,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
在我國的醫療糾紛的案件處理中,如果是我國的患者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的,此時是要及時的收集相關的醫療機構的侵權行為的證據的,因為只有在擁有充足的證據之後,才可以在醫療糾紛的訴訟中更好的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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