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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犯尋釁滋事罪賠醫藥費嗎?

一、行為人犯尋釁滋事罪賠醫藥費嗎?

行為人犯尋釁滋事罪賠醫藥費嗎?

需要賠償,尋釁滋事罪只要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不涉及賠償。如果給別人造成了物質和人身損失,需要賠償的根據侵權責任進行賠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的界定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範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和十六週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後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是否需要作出經濟賠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損失確定的,當然尋釁滋事的違法本質是不變的,我們如果在生活中遇到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儘量避免受到人身傷害,同時要及時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