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診所醫療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欺詐可以認定為: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中,故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患者產生錯誤的認識而接受其醫療服務的行為。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行為,也應當納入到醫療欺詐的形式要件的範圍之內。把過度檢查在內的過度醫療作為醫療欺詐的行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擊醫療領域中的不誠信和欺詐行為,保護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財產權益。之所以這樣理解,筆者主要是從行為的主觀方面考慮的,即過度醫療和醫療欺詐一樣,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同為故意,只要其他的構成要件具備,過度醫療同樣可作為醫療欺詐的一個表現形式,具備對其進行制裁的必要性。這一點也正是醫療欺詐與醫療事故的主要區別,我們知道醫療事故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而非故意。
在進行醫療治療的時候,醫務人員所掌握的信息是站在絕對制高點上,所以涉及到醫務人員在進行治療時誇大或者是期滿受害者的實際治療情況,以此來獲得受害者所支付的醫療金額的話,都是屬於違法行為,將會受到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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