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詐騙的人可以一起起訴詐騙嗎?
一、醫療詐騙的人可以一起起訴詐騙嗎?
醫療詐騙的人如果收到脅迫或者欺騙的可以參與起訴,否則不能參與案件的起訴。首先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為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典》。
根據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相關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醫療欺詐行為患者需要提供的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通常來説參與醫療詐騙的當事人屬於主要的責任人,一旦對詐騙行為進行起訴,自己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是受到脅迫或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並且對案件的調查積極配合的,法院將會考慮實際情況,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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