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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的具體認定

醫療事故罪的具體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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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十等,並區分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但並不是構成醫療事故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醫療事故多為醫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少數為承擔行政責任的依據,極少數滿足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才有可能成立醫療事故罪。

  其次,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由於業務水平低下或者經驗不足,或者單位醫療技術設備等客觀因素,造成醫療損害的並不屬於醫務人員嚴重不符責任的情形,不能認定本罪。

  再次,醫療風險做引發的醫療爭議不宜定本罪。由於一些高難度手術常常伴有巨大的醫療風險,如果把那些醫療風險所引發的不良後果作為犯罪來處理,將嚴重阻礙醫學事業發展,挫傷醫務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最終導致患者就醫更難的情形。所謂醫療風險,主要是指由於現代醫療水平的有限性,在診療過程中發生了事與願違的不良後果。

  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和醫務工作管理秩序。

  2、醫療事故罪的客觀表現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裏要注意的是法條中的兩個“嚴重”,首先是醫務人員必須是嚴重不負責任,而一般意義上的不負責任或者是由於技術水平所限而發生的問題不能作為定罪依據;另外,必須給患者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傷殘或死亡,且造成嚴重後果必須是因為醫生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所引起的,如果醫生確實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卻主要是由於其病情兇險性、嚴重性所造成的,則不滿足構成本罪的要件。

  3、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為醫務人員,非醫務人員“行醫”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據具體情節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4、醫療事故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這裏的過失主要是業務過失。

  知識拓展: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對於醫療事故罪做出了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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