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認定的證據
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鑑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
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後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死亡病歷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搶救結束後補記的病歷資料等。門診及住院病歷是病情發展和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認定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
化驗單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如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_片等,這些資料是醫生診斷時的重要參考,對於認定醫療事故也具有很大價值。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
有的醫療事故是由於醫療人員用錯藥、發錯藥導致的,而患者當時所服用藥品的處方箋的底方及其複印件、剩餘藥液及藥品包裝袋等。在此類案件中極具證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屬應注意保存。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
手術中切除組織是證明有關手術失誤的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有條件,應儘可能保存。
5、輸血、輸液反應的剩餘液。
因輸血、輸液反應而引起的醫療事故在實踐中佔有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剩餘液,故患方在輸血或輸液發生後,應注意保存靜脈點滴剩餘液和剩餘的血液。
6、死者屍體。
對於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屍體是最有力的證據。因此,對那些因不明的案件,應儘量動員患者家屬及時進行屍檢,以查清醫方對患者的死亡是否負有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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