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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限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精神,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時限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精神,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賠償調解時,應當遵循自願、合法、一次調解的原則,即當事人雙方自願申請調解,衞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