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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被砍傷單位沒買醫保怎麼辦

下班後被人砍傷,但是單位沒有為其買社保,這種情況下,單位有責任賠償嗎?

下班被砍傷單位沒買醫保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這是指由於第三人侵權,導致參保人員的人身遭受損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應由侵權人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但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但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當然也就不存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在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使勞動者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就如同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一樣。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繳納了醫療保險的勞動者享有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權利,那麼在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時,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