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類型有哪些?
1、針對是否是醫療事故引起糾紛;
2、就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引起的糾紛;
3、就人身損害事實引起糾紛。
二、醫療事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糾紛類型是很多的,如果是醫療侵權糾紛,在醫療侵權糾紛當中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病歷等相關資料都應該由醫院承擔,醫院擅自修改病歷資料的,推定醫院有過錯。
-
醫療事故不等同於醫療糾紛嗎?
一、醫療事故不等同於醫療糾紛嗎?醫療事故當然不等同於醫療糾紛。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而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
-
醫療事故罪和非法行醫罪的界限如何把握
一、醫療事故罪和非法行醫罪的界限如何把握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於危害公共衞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
-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糾紛舉證原則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
-
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否醫療事故也發生了?
一、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否醫療事故也發生了?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醫療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這是由於醫療損害不等同與醫療事故,二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異:1、性質:醫療事故鑑定屬於行政範疇;醫療損害的提法屬於民事糾紛範疇;2、程度:即使最低級別的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