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養老服務 > 退休政策

養老金並軌後辭職後有退休金嗎?

養老金並軌後辭職後有退休金嗎?

一、養老金並軌後辭職後有退休金嗎?

養老金並軌後,職工辭職的,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五年並且繳納了十五年以上的社會保險的,到退休年齡後能領退休金。

國務院發佈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該《決定》的第四條明確規定: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決定》明確,本次改革應遵循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原則。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決定》提出了改革應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則,即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二、養老金並軌指什麼?

養老金“並軌”,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雙軌制——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

從“雙軌制”的養老保險制度轉向養老金並軌的養老保險制度,消除了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工作人員之間的養老保險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公平,要注意的是,雖然是施行養老保險制度,但是隻要職工在單位工作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的,還是會有退休金的,這是對於退休職工的一種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