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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幼兒園監護權

選擇幼兒園監護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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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對孩子有沒監護責任

幼兒園應承擔一定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老師不在場,沒有盡到職責。至於另一名小孩是否承擔責任,應具體分析其有無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