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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法律處罰在我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做了不對的事情是需要接受懲罰的,比如説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校園暴力行為不能因為是未成年所為就不承擔責任,很多人不知道校園暴力法律處罰在我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校園暴力法律處罰在我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校園暴力法律處罰在我國是怎樣進行規定的?

一、刑法與校園暴力

刑法是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並給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為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為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由於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裏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範圍之大,是深遠的。對於個人來説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對於社會來説,可能是一代人、幾代人難已磨滅的記憶,對於國家來説,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作用。所以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是不敢輕視的。為此需要刑法對校園暴力與之相關的行為予以強制性的規範。

二、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為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1)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4)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衝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5)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近日網上曝光女生集體欺辱女生的圖片,可構成本罪。

(6)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已滿14周最的婦女發生性行為。其主體是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其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姦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主主體是與強姦罪相同的;其客體是幼女身心健康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違背幼女的意志,不影響此罪的構成。

2、幾種常見侵犯財產罪

(1)搶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產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

的人犯此罪應負刑事責任;其客體是複雜客體,行為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同時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於造成傷害或死亡;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非法佔有公民財物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民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為。這是校園暴力中多發性犯罪。

(2)敲詐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本罪多表現為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為,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其中需要根據情況進行判斷,如果是情節嚴重的,造成他人死亡或者是重傷的,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刑事上的責任,除此之外還有民事上的處罰。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他們會給出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