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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1、起訴狀;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3、原告提交起訴狀時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書以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5、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
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交證據;
7、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8、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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