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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上誹謗他人不能確定被告如何起訴

起訴是需要有被告法院才會受理的,網絡誹謗不能確定被告的,需要確定被告才能提起訴訟。網絡誹謗行為主體的認定:
一是原始帖發佈人。原始發帖人,首頁貼行為人,都是當然的誹謗行為的被告主體,至於其應該作為民事訴訟被告的責任主體,還是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主體,要根據其是否具有“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或者符合“情節嚴重的”的條件予以確定。
二是發帖組織者。發帖組織者即在幕後組織或指使他人在網絡上散佈誹謗內容的行為人,亦應是民事或刑事案件被告的適格主體。
三是轉帖責任人。“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均應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可見,只要是在網絡上發佈或轉發了誹謗他人的帖子,亦可成為民事或刑事被告的責任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信息網絡上誹謗他人不能確定被告如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