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舉證時效要如何計算
(一)被告的舉證期限
1、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五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二)原告的舉證期限
1、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3、被告有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4、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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