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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是指單位與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約定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一定時間內,被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在生產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一種核心技術產品的生產經營。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