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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強制法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是由誰承擔

查封、扣押是對行政相對人佔有或處分其財產的限制,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毀滅證據,保證行政決定能夠順利執行,保證行政相對人金錢、財產給付義務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根據行政強制法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是由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