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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申請向誰提出?

一、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申請向誰提出?

被許可人提出變更行政許可申請向誰提出?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請。

(一)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准後加以變更的行為。許可證具有確定力。無論是對持證人還是對許可機關,許可證一經頒發,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二)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中,如果對行政許可中所列的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其活動需要超出許可範圍的,應當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對原許可事項予以變更的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行政許可的修改,一般需許可主體審查後重新核發許可證。變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動內容、方式、性質發生改變,原許可證不能適用。變更的內容,可以是許可的條件、許可的範圍等。

我國的行政許可的規定中,行政相對人在獲得行政許可後,只能從事行政許可所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活動,要是想獲得別的授權資格我們就可以進行行政許可變更。行政許可是國家賦予普通公民有資格從事國傢俱有限制性行業的認可,行政許可的變更審查是有法律要求的,被許可人提出的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標準。

二、行政許可變更程序

(一)申請

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時間。變更許可是對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因此,申請人應當在其取得的行政許可失效前提出,並且應當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查與決定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被許可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屬於負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變更或撤回行政許可時,應當告知被許可人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理由或依據,同時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或申辯,對公共利益或被許可人的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還應當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