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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

交通肇事罪的四大構成要件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大類:

1、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

(1)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2)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3)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犯罪客體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而言。

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後開車、超載、超速等,但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遇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其中上述表現可分為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

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空間範圍。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比如倉庫、車間、洗車房等地方正在進行的裝卸、修理、洗車等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雖然在客觀危害結果上可表現為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但是交通肇事最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客體是危害社會的公共安全,而交通肇事行為要實際地危害公共安全,則它必須是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或與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存在着關聯,否則,作為肇事行為則無法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例如《機動車管理辦法》、《城市交通規則》等,具體可表現為無證駕駛、酒後開車、航空駕駛人員故意不與地面聯繫等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

3、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這也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但是沒有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的也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

如果違章行為和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只有負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那麼在具體量刑時如果危害結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負的責任不同,量刑時亦應有所區別。犯罪後的態度直接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的程度。對案發後沒有逃跑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應該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