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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代理人範圍

法律1.87W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代理人範圍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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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的種類,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一、辯護的種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託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二、刑事辯護人和刑事訴訟代理人的區別(1)服務對象不同,刑事辯護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務對象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蔘加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根據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的授權;
(3)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和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權限範圍來自於被代理人的授權,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4)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人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5)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於是使辯護人蔘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訴訟活動則均需授權決定。